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派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校人字[2017]165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派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学术视野,规范公派长期出国(境)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有关公派出国

(境)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是指学校在职人员因公赴海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等执行六个月及以上进修、访学等任务。按照经费来源渠道,主要分为:

(一)公派公费项目

1.国家公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

2.中国科学院公派:获得中国科学院资助;

3.单位公派(公费):获得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资助。

(二)公派自费项目

单位公派(自费):获得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资助。

第三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管理工作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坚持“派出前有要求,派出后有管理,回国后有考核”的原则,充分发挥公派长期出国(境)工作的最佳效益。


 

     第二章   选派要求

 

第四条选派要求: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业务水平高,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中国国籍;

(四)需满足具体公派出国(境)项目的要求;

(五)申请人须已完成首聘期内的工作。作为后备师资培养的优秀聘期制科研人员可不受首聘期限制,但出国(境)到期时间应不超过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时间。

选派人员暂不包括: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已获得公派出国项目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正在执行公派出国项目的人员;曾获得公派出国项目资助,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五年以内,或经学校批准放弃且时间在两年以内;已获得公派出国项目资助,回国工作服务期未满三年的人员。

第五条为确保聘期制科研人员的选派质量,各学院、国家

(重点)实验室(简称“用人单位”,下同)应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合理控制选派比例。

 

     第三章    选派计划及程序

 

第六条  用人单位须根据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年度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选派计划。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规划,研究确定年度选派计划。

第七条选派程序:

(一)学校发布公派公费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按照项目要求提交申请;

(三)用人单位推荐;

(四)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评审;

(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录取通知;

(六)用人单位进行事前公示(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至少提前两个月);

(八)申请人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签证;

(九)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十)出国(境)开展工作。

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纳入年度选派计划后,可直接办理出国(境)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一经发现,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出国(境)期限

 

第九条公派长期出国(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以各公派出国(境)项目要求为准。


 

第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延长出国(境)期限的,须在首次批准期满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请表、海外合作者说明及经费来源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公派长期出国(境)最多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出国(境)期限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期限到期后,出国(境)人员须按时回校并办理报到手续。逾期超过一个月未归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出国(境)期间管理

 

第十二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工作计划,严格履行公派出国(境)协议书的内容,每三个月须将工作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汇报。

第十三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回国。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回国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申请。临时回国时间不得超过 20 天。公派公费出国(境)人员如临时回国累计超过 20 天,需按天(超期天数)退还已资助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的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重点考核出国(境)工作情况、国外合作者评价意见等。

第十五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应遵守中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祖国荣誉和学校声誉,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学校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应珍惜机会,潜心钻研,争取学有所成。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出国(境)人员工作进展,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因用人单位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出国(境)期间待遇

 

第十八条  公派公费出国(境)人员:

(一)自批准出国(境)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基础薪酬和绩效奖励正常发放,岗位津贴暂停发放。按期回国并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将全额补发出国(境)期间停发的岗位津贴。

(二)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获批后,延期期间的基础薪酬和绩效奖励正常发放,岗位津贴将停止发放并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

(一)自批准出国(境)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基础薪酬暂停发放,按期回国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将全额补发出国(境)期间停发的基础薪酬;绩效奖励正常发放,岗位津贴将停止发放并不予补发。

(二)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获批后,延期期间的薪酬待遇同上。


 

第二十条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含聘期制及轨道制人员),出国(境)期间的薪酬待遇和发放方式如下:

(一)公派公费出国(境)人员:

1.自批准出国(境)之日的下一个月起,相应岗位原年薪额度内的基础薪酬和租房补贴正常发放;其余薪酬暂停发放,按期回国并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将予以全额补发。经费来源渠道保持不变。

2.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获批后,相应岗位原年薪额度内的基础薪酬和租房补贴正常发放,延期期间的其余薪酬将停止发放并不予补发。

(二)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

1.自批准出国(境)之日的下一个月起,相应岗位原年薪额度内的基础薪酬和租房补贴暂停发放,按期回国并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将予以全额补发;其余薪酬将停止发放并不予补发。

2.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获批后,延期期间的薪酬待遇同上。

第二十一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费用报销需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一)报销费用内容:

1.公派公费出国(境)人员:可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办理护照/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等。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 号)文件执行。公派公费出国(境)人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不得重复报销。

2.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若海外资助经费中不包含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办理护照/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等,可根据预算由课题组提供。

(二)报销时须提供的材料:

学校审批表复印件、事后公示表、护照/通行证的首页、签证/签注、出入境记录等单据的复印件、机票行程单、登机牌原件及费用开支明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超过一个月未归者,自违规之日起,学校将停止发放其所有薪酬待遇,并不予补发。

 

第七章  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回国后,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须在入境一周内向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报到。确因航班等特殊原因,报到时间不得超出批准期限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报到后,用人单位须对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实际出国(境)情况进行事后公示(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财务处将不予核销其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回国后,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须参加用人单位每学期组织的公派出国(境)交流报告会,详细介绍出国(境)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成果,由用人单位形成考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  回国后,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应加强与海外的学术联系,在推动学校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发展、人才引进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因国际合作需要,申请驻外开展岗位职责范围内工作的人员,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根据出国(境)时间的长短,按照学校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管理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六个月以下的因公出国(境)管理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校办字〔2017〕

85 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公派长期出国(境),按照学校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