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派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1  来源:校人字[2017]165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派长期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  为适应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需要一步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学术视野规范公派长期出(境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有关公派出国

(境)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公派长期出(境指学校在职人员因公赴海外一流大学研究机构等执行六个月及以上进修访学等任务照经费来源渠道,主要分为:

(一)公派公费项目

1.国家公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

2.中国科学院公派:获得中国科学院资助;

3.单位公派(公费:获得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计划资助。

(二)公派自费项目

单位公派(自费:获得海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资助。

第三  公派长期出(境管理工作统筹考“选拔管理各环节“派出前有要求出后有管理,回国后有考核的原则分发挥公派长期出(境工作的最佳效益。


 

     第二章   选派要求

 

第四条选派要求: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业务水平高,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中国国籍;

(四)需满足具体公派出国(境)项目的要求;

(五申请人须已完成首聘期内的工作作为后备师资培养的优秀聘期制科研人员可不受首聘期限制(境期时间应不超过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时间。

选派人员暂不包括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已获得公派出国项目资助尚在有效期内人员正在执行公派出国项目的人员曾获得公派出国项目资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五年以内或经学校批准放弃且时间在两年以内已获得公派出国项目资助,回国工作服务期未满三年的人员。

第五条为确保聘期制科研人员的选派质量,各学院、国家

(重点实验室(简用人单位下同)应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合理控制选派比例。

 

     第三章    选派计划及程序

 

第六  用人单位须根据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年度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选派计划。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统筹规划,研究确定年度选派计划。

第七条选派程序:

(一)学校发布公派公费项目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按照项目要求提交申请;

(三)用人单位推荐;

(四)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评审;

(五)项目主管部门发布录取通知;

(六用人单位进行事前公(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办理出(境审批手至少提前两个月

(八)申请人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签证;

(九)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

(十)出国(境)开展工作。

公派自费出(境人员纳入年度选派计划后可直接办理出国(境)审批等有关手续。

第八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出(境一经发现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有情况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出国(境)期限

 

第九公派长期出(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以各公派出国(境)项目要求为准。


 

第十  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延长出(境期限的须在首次批准期满前三个月提交书面申海外合作者说明及经费来源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公派长期出(境最多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出(境限且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期限到期后,出国(境)人员须按时回校并办理报到手续逾期超过一个月未归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出国(境)期间管理

 

第十二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工作计划,严格履行公派出(境议书的内容每三个月须将工作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汇报。

第十三  公派长期出(境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临时回国。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回国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申请临时回国时间不得超 20 派公费出(境)人员如临时回国累计超 20 天,需按天(超期天数)退还已资助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的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重点考核出国(境)工作情况、国外合作者评价意见等。

第十五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应遵守中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祖国荣誉和学校声誉,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学校利益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公派长期出(境人员应珍惜机会潜心钻研,争取学有所成。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公派长期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出(境员工作进展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因用人单位疏于管理而造成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出国(境)期间待遇

 

第十八条  公派公费出国(境)人员:

(一自批准出(境日的下一个月起基础薪酬和绩效奖励正常发放岗位津贴暂停按期回国并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将全额补发出国(境)期间停发的岗位津贴。

(二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获批后延期期间的基础薪酬和绩效奖励正常发放,岗位津将停止发放并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

(一自批准出(境日的下一个月起基础薪酬暂停发放按期回国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将全额补发出(境间停发的基础薪酬绩效奖励正常发放岗位津贴将停止发放并不予补发。

(二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获批后延期期间的薪酬待遇同上。


 

第二十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含聘期制及轨道制人员出国(境)期间的薪酬待遇和发放方式如下:

(一)公派公费出国(境)人员:

1.自批准出(境之日的下一个月起相应岗位原年薪额度内的基础薪酬和租房补贴正常发放其余薪酬暂停发放按期回国并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将以全额补发经费来源渠道保持不变。

2.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获批后相应岗位原年薪额度内的基础薪酬和租房补贴正常发放延期期间的其余薪酬将停止发放并不予补发。

(二)公派自费出国(境)人员:

1.自批准出(境之日的下一个月起相应岗位原年薪额度内的基础薪酬和租房补贴暂停按期回国并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将予以全额补发;其余酬将停止发放并不予补发。

2.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延期获批后期期间的薪酬待遇同上。

第二十一条  公派长期出(境用报销需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一)报销费用内容:

1.公派公费出(境人员可报销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办理护照/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等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标准参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2010〕286 号)文件执行。公派公出国(境)人员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供,不得重复报销。

2.公派自费出人员海外资助经费中不包含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办理护照/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等,可根据预算由课题组提供。

(二)报销时须提供的材料:

学校审批表复印件、事后公示表、护照/通行证的首页、签证/签注、出入境记录等单据的复件、机票行程单、登机牌原件及费用开支明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擅自出(境(境期超过一个月未归者自违规之日起学校将停止发放其所有薪酬待遇,并不予补发。

 

第七章  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回国后公派长期出(境人员须在入境一周内向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报到确因航班等特殊原因报到时间不得超出批准期限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报到后人单位须对公派长期出员实际出(境情况进行事后公(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财务处将予核销其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回国后公派长期出(境人员须参加用人单位每学期组织的公派出(境交流报告会详细介绍出(境)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成果由用人单位形成考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  回国后公派长期出(境人员应加强与海外的学术联系在推动学校国际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发展才引进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因国际合作需要申请驻外开展岗位职责范围内工作的人员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根据出(境间的长短按照学校因公出(境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管理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六个月以下的因公出(境管理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因公临时出(境管理实施细则(校办2017〕

85 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公派长期出国(境,按照学校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