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最终审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增强底线意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实名且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相关证据或者明确的线索等。
第七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有明确线索的举报,应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社会组织披露或者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的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可以直接进入调查程序。
对于没有明确对象、事实和证据的举报或举报事项已经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理由进行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受理的案件,根据失范行为具体情况,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或其秘书处组织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应不少于3 人。
对于应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牵头调查;涉及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调查;涉及教学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牵头调查;涉及研究生导师规范的,由研究生院牵头调查;涉及科研和学术道德的,由科研部牵头调查;涉及学生工作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牵头调查;涉及招生就业的,由招生就业处牵头调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牵头调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或其秘书处根据部门职责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调查。
第九条 调查工作应认真听取涉事教师和相关人员的陈述;举报人、证人、涉事教师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报送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调查报告应包含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被举报人的陈述、调查结论等。
第十一条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调查报告及其相关材料,认定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结束调查并告知举报人。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责令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对被举报人进行提醒谈话。
对于可能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报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教师确认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依纪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师德建设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切实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指导意见》(党教字〔2018〕14号)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党教字〔2018〕15 号)相关要求,创新师德教育、加强师德宣传、健全师德考核、强化师德监督、注重师德激励,高度重视师德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肃对待师德失范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等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发现问题线索故意隐瞒不报;
(三)未按要求开展调查或配合调查,或调查工作中出现较为严重的工作失误,违反工作纪律等现象;
(四)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五)对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六)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其受理、调查、认定按照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党教字〔2019〕10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