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人字〔2017〕
17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学术准则和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五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校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和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
决定进入立案调查的,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决定不进入立案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不少于3人,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四章 行为认定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学术不端: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反公认学术准则和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十五条有学术不端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较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对于严重违纪违规或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条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由相关部门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并非发生在我校学习、工作期间的,原则上由原学习、工作单位处理。
现已离校,但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可对其科研成果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知其现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相关参与人员和单位有责任对调查资料保密,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实际情况在学校网站进行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