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学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积极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党教字〔2018〕15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条 师德考核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师德表现是人才引进与教职工招聘、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优奖励的首要考察因素。
第三条 师德考核工作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工作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师德考核以《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内
容全面覆盖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并由学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处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在人才引进与教职工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须对候选人师德师风进行考察和评估,结合候选人自评情况,全方位考察候选人。如发现候选人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并提交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评定,凡情况属实者,一律不予引进。
第七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设立师德师风考核环节。师德考核分为个人自评和党组织意见两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优奖励等方面,设立师德师风考核环节。如发现候选人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并提交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评定,凡情况属实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依据本实施细则,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建设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